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基督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之研究

作者:陳南州牧師

(東南亞神學研究院神學博士,台南神學院基督教倫理學、宣教神學教授)

前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由於「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所帶來的衝擊,開始討論同性戀(Homosexuality)此一議題,或許有人不以為然,以為聖經對此一議題的觀點至為明顯,教會毋需討論。然而,西方基督教會普遍開始對同性戀重新研究可追溯到六0年代。其實,同性戀者自己組成教會,台灣也不是第一椿,較出名的例子,如因告白自己是同性戀者而受到五旬節教派逐出教會的年輕牧師Troy, Perry,1968在洛杉磯成立今日稱做「大都會社區教會普世團契」(Universal  Fellowship  of  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es),現在已遍及許多國家的大都市。(註1)目前有些教會已經就此一議題做出決定,表明他們的立場,有些教會則仍然在討論之中,未做正式聲明。即使已做出正式立場的教會,也不表示他們就不再討論了。以美國長老教會為例,在一九七八年以前,他們做了好多年的研究,在一九七八(UPCUSA,俗稱「美北長老教會」)、一九七九(PCUS,俗稱「美南長老教會」)年做成決定之後,直至一九九六年他們仍有小組或特別委員會繼續研究。我們可以這麼說,不管他們的決定是甚麼,我們必須注意一件事,即他們都很努力聽取各方面的看法,經過詳細的研究之後才做決定的。尚未做出決定的教會,不是沒有立場,而是尚未取得共識的立場。因此,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現在從信仰的觀點來討論同性戀,雖不是先見,卻也絕不是一件錯誤的決定。

  本研究所提出的觀點並不是絕對的,作者也希望台灣各教會將來若提出甚麼研究報告,也不應該讓它成為對此一議題的最後研究報告。由於作者本身的一些限制(如本人的性取向是異性戀),和有關同性戀的了解不斷的增加,本研究報告毋寧是一份提供大家深入討論之前的初步報告,目的是就當前基督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作一整理介紹,提出一些基礎的看法,盼望拋磚引玉,期待台灣教會在台灣文化的脈絡和社會處境中,就同性戀做更深入的研究、了解,使教會、社會對同性戀以及人類的性特質,特別是性取向有較正確的了解,使我們的社會更健康、和諧。

壹、「性」的定義:

  我們要討論同性戀之前,得先了解「性」是甚麼。一般我們說「性」(sexuality),大概是指人有關性方面的特質(以下簡稱「性特質」)。在我們討論同性戀議題的脈絡中,我們至少應該了解以下有關性特質的某些用語的定義(註2):

  一、性別認同(sexual identity):對於自己之性別的認識或意識。

  二、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對於自己在性關係方面(特別是性官能和性親密方面)的傾向的意識。

  三、人在官能力面對性的感受(sensuality):即對於性取向的對象(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侶)在生理或身體方面的一種需求和能力。

  四、性親密(sexual intimacy): 人在心理上、感情上期待和另一個人(通常是性取向的對象)有相互的溝通,並期待彼此在肉體方面有親密關係(愛撫、性交)的需求和能力。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要跟性別認同(sexual identity)以區分,所謂性別認同就是一個人對他 /她自己的性別的認識或意識,通常是從自己的性器官意識到自己的性別。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說有人意識到他雖然有男性的生理器官,可是他心理方面一直感覺他自己是女的,這樣的人就是在性別認同上面,雖然有男性的生理器官,可是他認同自己是女性。反之,可能也有人有女性的生理器官,可是她心理方面自己覺得她是男性。

貳、同性戀取向的研究:

  同性戀者一般而言就是他或她的性取向是同性別的人而非異性。也就是說,同性戀者在性愛慕、性親密關係方面的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有同性戀取向的人不一定有同性性行為,譬如說他們 /她們因承受社會壓力而跟異性結婚,或是禁慾;而同性性行為也不一定跟同性戀取向有關,如生活在監獄、軍中、男女分校等特殊環境中,有些異性戀者為解決性慾而有同性間的性行為。同性戀者在人囗中的比例,根據不同的調查研究,有不同的數據。一般大概都認為是在10%左右。(註3)

  為甚麼會有些人的性取向是同性戀?從理性或是科學的角度來探討同性戀的成因,研究為什麼人會有同性戀的性取向,答案大概可分為三大方面,即基因的問題、荷爾蒙的問題、環境的因素。

  基因的問題和荷爾蒙的問題都是生理因素,也就是跟遺傳相關,即同性戀是天生的一種性取向。而環境的因素又可以分成兩大類,即嬰孩成長的早期受到環境影響,或是青春期以後成長的過程中受到社會中同性戀文化的影響。但是這些因素中到底哪一個扮演著決定性因素,科學界仍未有一個定論,也就是說,科學的探討存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不過,大多數的人認為社會文化或許影響人從事同性性行為,卻不會改變人的性取向。即不論是基因或是荷爾蒙、環境因素,具同性戀取向的人大概在四歲以前(很可能更早)就已經確定。換句話說,目前在理性方面較普遍為人接受的共識是:同性戀的性取向是一種天生的取向,而不是人的自我選擇。(註4)一九七四年美國的精神醫學協會已經做成決定,不再把同性戀者當作是罹患精神疾病,或是一種偏差的行為。

  雖然有些人致力於改變同性戀者的性取向這方面的工作,也有人自稱其同性戀取向已經獲得更正,但根據研究,大多數的人認為同性戀的性取向不能真正改變,同性戀者的經驗也大多如此告白。(註5)

參、聖經與同性戀:

  基督教會的信仰告白之一是:聖經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準則。我們常引用聖經來規範基督徒的倫理行為,以聖經為判準來定義是非善惡。談同性戀時我們可以採三種方式來看聖經,第一種方式就是討論聖經裡面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一些經文,即所謂的「直接關連」的經文,第二種方式是討論聖經中可能引申出反對或接納同性戀觀點的經文,或說「間接關連」的經文。第三種方式是聖經整體的觀點。

  一、「直接關連」的經文

  (一)創世記十九章1~29節。有關所多瑪和蛾摩拉的這段文,就是這一類的典型經文,通常反對同性戀的人大概會把這段經文當作是聖經譴責同性戀者相當有力的依據。可是,現在大部份的聖經詮釋家,不管是接受同性戀的人,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大都認為這段經文的重點不是在譴責同性戀,而是在指責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居民沒有善待外出的客旅,是在反對他們以性暴力對待外人。我們可以參看以西結書十六章49節,這段經文論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時,作者認為他們的過錯是沒有善待困苦貧窮的人----需要幫助的人,跟同性戀此一議題無關。主耶穌在馬太十章10~15節,也談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主耶穌也是指責他們沒有善待外出的客旅。(註6)所以,引用所多瑪和娥摩拉這段記事來譴責同性戀已經證明是不正確的詮釋。

  (二)論到同性性行為而常被引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利未記十八章22節、廿章13節。這兩處經文明確談到男人不可跟男人有性行為關係(這裡沒有談到女性,不是說女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在當時是被接納的,而是聖經是以男性為中心來敘述,所以沒有再談到女性),它是可厭惡的事。這段經文是屬於「聖潔條例」的一部份,它跟以色列的文化、宗教密切相關,其重點也不全是倫理方面的教導(有些部份涉及倫理,但有些則跟倫理毫無關連),譬如說利未記十九章19節談到一塊田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換句話說,根據聖潔的條例,以色列人不能穿兩種質料所織成的衣服,農夫也不能在一塊土地上撒播兩樣種子。類似這樣的教導,它的重點並不是倫理道德的。即使是有關倫理的教導,舊約中跟聖潔條例所說不可行的「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為甚麼今日我們只遵循某些規範,而不全部奉行?想直接引用利未記的聖潔條例來反對今日的同性戀,在倫理學上顯然也不是合宜的做法。(註7)

  (三)新約方面,很多人引用哥林多前書六章9~10節、提摩太前書一章9~10節、羅馬書一章18~32節等處經文,認為同性戀是違反本性,是違背基督信仰的行為。然而,這種解釋顯然並末了解保羅所說的本性是什麼。聖經學者大都認為從保羅的作品中,我們發現在他的觀念裡面人的本性有兩種解釋。一是指社會習俗,保羅把當代的社會習俗當作人的本性。比如說,保羅認為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上帝的話,因為這違反人的本性(參看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6節),在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保羅甚至說他不准女人教導人或管轄男人,女人要沈默,因為這也是女人的本分。類似這樣的教導很多,所以保羅在他的書信裡面談到人的本性時,有時其實是指社會習俗。所以,男人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講道也都不合本性。今天我們都知道這其實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當時社會習俗的影響,跟人的本性無關。另一方面,保羅講人的本性時,特別是在羅馬書中,是指人的天性,即一般我們所說的人的本性,而非社會習俗。保羅針對當時希臘、羅馬文化中的同性性行為,特別是孌童(指成熟的男人利用年輕的男童作為性的對象,藉此獲得性的經驗與滿足)提出批判。保羅之所以批判同性性行為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它違反本性,另一是它涉及異教的崇拜。前述藉孌童獲得性經驗與滿足的男人,他們大都是過異性戀生活的人,保羅譴責這種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因為這違反他們異性戀取向的本性。此外,保羅所以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他們的性對象是廟妓,即異教神廟裡面扮演著人神之間溝通媒介之角色的人,男性跟男性廟妓,女性跟女性廟妓,當然也有男性跟女性廟妓關係的性行為。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它是違背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註8)這樣說明,到底保羅是否反對我們今天所說的同性戀就值得商榷了,因為在保羅的認知裡面,並沒有我們今日所了解的同性戀取向的人,對保羅而言,人都是異性戀。因此,想用新約中保羅的觀點來反對同性戀,可能有待更多的說明,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二、「間接關連」的經文

  (一)首先我們從創造的故事來說,即創世記一至三章。有人認為:上帝創造人的時候,創造男性與女性,性關係就只能夠是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關係;又上帝創造的旨意包括生養眾多,而唯有男女的性關係才有可能生育繁殖,所以同性戀是不合乎上帝創造的秩序及計劃。(註9)可是,也有人持不同的見解。他們認為在創造的記事中提及上帝造男造女時所用的字言,並不是「社會性」的用(husband and wife或man and woman), 而是「生物性」的用語(male and female),所以創世記作者的用意並不在談論人的關係,更不是婚姻關係,而是說明人類跟他們的創造主上帝之不同,人類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性別之分,要繁殖、生養眾多。(註10)此外,創世記也未說盡創造的故事,聖經清楚告訴我們有些人天生無法懷孕生子(女),肯定創世記中人類經由不同性別的結合而有的繁殖能力是好的,並不必然要否定其他可能性也同樣是好又有意義的。(註11)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創造的故事主旨並不在於人的性關係,性關係也不是單單為了繁殖。人也藉著性行為來表達自己跟對方的情與愛。所以,想用創造的秩序來否定同性戀也有待討論。

  (二)有人認為聖經中的婚姻也是兩性結合,同性戀者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符合婚姻的制度。然而也有人以為婚姻是人為法律的制度,在希伯來聖經裡面,一夫多妻或納妾的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摩西律法的反對。以何西阿書為例,聖經並未聖化兩性的婚姻制度,它所要強調的是信實、互愛。(註12)所以,想用婚姻制度來否定同性戀,也是值得商榷。

  三、聖經整體的觀點

  我們遵奉聖經作為倫理抉擇的準則時,我們一定要了解聖經的主旨並不在告訴我們人應當做什麼;聖經主要是告訴我們:上帝為了我們做了什麼,要讓我們認識上帝。聖經不是一本倫理手冊,我們可以打開它來找這個答案、那個答案,聖經不是這樣的一本書。聖經是在歷史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文化、社會處境裡面所寫下來的,上帝藉著這樣的記錄來向我們啟示祂的本性與作為,我們必須經過詮釋才能了解聖經的真義。換句話說,直接引用聖經經文來談論我們今天的生活,是一件有待商榷的事。聖經必須經過詮釋,而詮釋又可能因為教會的傳統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我們想引用某段聖經經文來反對或接納同性戀都要非常謹慎。

  當我們探討聖經中上帝啟示的真理時,我們發現聖經本身告訴我們:人們也可以從洞察世人的生活來獲得真理,而且人類對這方面的真理的了解還相當有限。智慧文學告訴我們:聖經本身肯定有些真理不是來自特殊啟示。(註13)這告訴我們:人類從生活的本質和經驗所能獲得的知識,有其限制,但也其可能性;除了所謂的特殊啟示,人類可以從經驗獲得真理。(註14)其實這也跟本土神學一再強調的文化的神學意義非常類似,這豈不是告訴我們:若是我們重視聖經的整體意義,我們就不能忽視科學、理性、經驗。(註15)從此一神學了解來談同性戀時,我們若想遵奉聖經,就不能忽視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特別是敬虔、真正委身的基督徒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

肆、基督教神學對人的性特質(sexuality)的一種觀點:

  以下的觀點就是整合個人對聖經整體的了解和我對人生的經驗,包括我從同性戀者的告白所汲取的經驗而得的,也可以說是我對同性戀此一議題的信仰反省。

  一、性特質是上帝按他 /她的形像創造人類時的恩賜。

  (一)上帝按著自己的形像造人,有男有女。因此,性別是上帝創造的旨意,男人女人都是人,男女不因性別之差異而不平等。

  (二)基本上,人的性特質是上帝賦予的,不是人自我選擇的結果。人當甘心接受並歡喜享受他 /她自己的性別,也尊重別人的性別;我們接受並發展自己的性取向,也尊重別人性取向。

  (三)上帝是愛,在上帝之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秘,按上帝形像被造的人也有愛與共融的特質。人享受性的親密,不但不是罪惡,而是享受上帝的恩典,還可以實現對自己所愛的人的委身,甚至也藉此體會人跟上帝的契合的奧秘。

  二、人的性特質既是一種困惑,又是一種應許。 (註16)

  (一)性特質成為人的一種困惑乃是因為人的生命、生活受到罪的玷污,性特質也無法倖免。人因而可能陷入自我中心而產生性的濫用、放縱肉體的情慾等不當的生活方式,把別人當作解決性慾的工具,忽略性行為跟心靈的關係,沒有用身體來榮耀上帝。

  (二)性特質對人而言也是一種應許乃是因為人的生命、生活在基督裡得以自由和更新,人可以因著信仰的能力,按著上帝所喜悅的旨意來表達性特質,在性親密的關係中,特別是性交的行為中表達她或他的情與愛,也享受對方所給予的情與愛,同時也藉此學習委身,也就是人完整的自我奉獻----給所愛的人(配偶或性伴侶)、給社會眾人、給生命的主上帝。

  三、每一個人要為自己的性特質的表達負責任。

  有人選擇獨身過日子,有人結婚生活,只要是人自我的抉擇,我們應該給予尊重。獨身不比結婚的人聖潔,結婚也不比獨身的人較完全。性親密並不是罪,但是它關係到整個人的生命,每一個人要為他或她自己跟別人之間的性親密行為負責。雖然婚姻中的性行為不一定都是愛的表達,只跟某一個人有性關係也不一定就是對某人忠誠,但是基督教,仍以為性親密當在婚姻關係中發生為宜,因為這才是最負責任的行為。同性戀者目前不能依法結婚,但其性親密、性關係也應當比照異性戀者的一夫一妻,彼此互愛、信實,也就是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應該是固定性伴侶,彼此以忠貞相對待。簡單地說,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的性倫理是相同的。

  四、教會作為信仰的團契有責任宣揚和教導正確之性特質的價值,並關心其誤用的情形。

  人性特質的表達深受文化和社會、個人成長的過程、信仰的認知與體會所形塑。因此,教會要宣揚和教導正確的性特質的價值,關心個人和社會生活中性的誤用、濫用。面對人(個人和社會)的邪惡時要作先知批判;對於面對痛苦、混淆、困惑的人要作牧養關顧;對於面對價值衝突和無知的人要作教育。教會的責任是給於希望和安慰,挑戰、支持甚於咒詛和責備,作先知和牧養關顧甚於傲慢、自以為義。

伍、教會對同性戀之態度:

  從教會或傳統來說,過去大部份的教會不接受同性戀,認為同性戀是罪。不過,近代(特別是最近二、三十年來),教會對同性戀這議題有很多的研究和討論,有很多教會重新思考它們的立場,反省教會傳統的主張是否正確。以下簡單地說明一下目前一些教會的看法:

  一、美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USA) (註17)
  基本上至今仍然維持一九七八年的立場,即同性戀,不論是天生的取向或後天的選擇,「都不是上帝對人類的期待,而是人類生活於罪惡之世界的一種結果。」但是教會應該改變它的態度,即從畏懼或仇恨同性戀者,轉為友愛和歡迎。教會應該接納誠心告白耶穌基督是上帝、是救主,決心要作基督門徒並表現愛心的同性戀者加入教會。論到按立或封立牧師的議題,教會提供明確的指示:未悔改的同性戀實踐者(即有同性性行為者)不符合按立的資格。但是教會也要非常謹慎,因為人若未自己表明其性取向,我們探詢人們的性取向可能成為上帝恩典的絆腳石。

  二、聯合基督教會(註18)

  一九九一年聯合基督教會基於下列的原因對同性戀議題作出了決定:認清人類對其性特質的了解有困惑;教會支持所有人的人權,無論其性取向是甚麼;認識上帝創造的多樣性和呼召的包容性,並認為同性戀者及其家庭也應當有份於教會中服事上帝的職分。所以,教會勇敢地確認並接受同性戀者服事的恩賜,也呼籲地方堂會、教會組織或機構等向同性戀者開放,不因人的性取向而有差別待遇。同時教會也希望大家繼續討論同性戀此一議題,並相互對話,也設法協助符合資格的同性戀者得到按立。

  然而前述議決在教會引起分裂,聯合基督教會於一九九三年又做出另一個決定:無論持哪一種觀點或立場,我們傷害基督裡的一體性,教會為此行為悔改,並以尋求基督心意的態度繼續討論此議題。教會不應該因為觀點不同而分裂,而是要相互尊重和接納,生活在以耶穌為主的團契中。

  三、聖公會(註19)

  聖公會總會於一九七九年第六十六屆總會中做成它們對同性戀此一議題的立場。教會察覺人類性特質的奧祕,以及它跟人的生活的密切性,因此要對性特質做一完整的了解,又有共識的聲明,並不是一件易事。教會必須在聖靈的引導下,藉著聖經、信仰傳統、科學新知,繼續討論此一議題。教會承認同性戀者也是上帝的兒女,他們 /她們和其他人一樣,應當受到教會的愛、接納、牧養關顧。但是教會認為「性」跟人是否適宜按立為教職有關,因為教職者應該在生活上做所有的人積極的模範。異性戀或同性戀的性取向不應當成為教職按立的障礙,但是有同性性行為或異性戀有婚姻外的性關係者皆不適宜按立為教職。

  由於有些牧師和主教並不遵奉教會在此一事上所採取的立場,一九九一年聖公會又重新宣告一夫一妻之異性戀為教會認可的規範,也籲請大家在教區中就人類的性特質繼續討論對話,即等候聖靈進一步的帶領。

  四、美國福音路德教會(註20)

  美國福音路德教會自一九八九牛起就人類的性特質做了一連串的研究,並於一九九三年提出一份研究報告初稿交由各教會研究,第二份研究報告也已出爐,教會希望在一九九七的大會中可以做成正式的「社會聲明」。在第一份研究報告初稿中,美國福音路德教會的建議是向同性戀者開放,甚至接納成熟、真心相愛、委身的同性戀關係,即使這種關係在上帝眼中不算完全。不過據了解,兩份研究報告所獲得的正面的回應少於負面的回應。

  美國福音路德教會在一九七0年和一九八0年曾接納兩份有關人類性特質的報告。一九七0年的報告指出科學研究尚未能夠提出充分證據來說明同性戀的起因,但從聖經的觀點,同性戀違背上帝創造的異性戀結構。同性戀者和所有的人一樣都是罪人。一九八0年的報告則區分同性戀取向和同性性行為,不從事同性性行為就不違背基督徒的性倫理。報告同時指出,目前被引用來指責同性戀的聖經經文,如創世記十八章16節~十九章29節、利未記十八章22節、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4~32節、歌林多前書六章9~10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等,其詮釋都未能令人信服。不過,教會在探詢新的聖經與神學觀點的同時,仍然認為同性性行為違背上帝的旨意。

  五、美南浸信會大會(註21)

  美南浸信會大會於一九七六、一九七七、一九八0、一九八五年都曾就同性戀議題發表聲明。這些聲明的主旨可以簡述如下:教會基於聖經真理認定同性戀性行為是罪,是被咒詛的,雖然地方教會有自主權,大會極力要求教會和其機構不要按立或雇用同性戀實踐者,也不任命他 /她們從事正規生活的工作。浸信會也反對將同性戀者列入弱勢團體,他 /她們不得享受弱勢團體的福利和權益。一九九二年美南浸信會大會開除北卡羅來納州的兩個教會,因為它們祝福同性戀者的結合,以及准許同性戀者講道。

  六、聯合衛理公會(註22)

  聯合衛理公會似乎不曾就同性戀此一議題做出甚麼研究報告,每四年出版一次的教會法規,在一九九二年版「社會原則」部份對同性戀的觀點是:不符合基督教的教導,教會也不寬恕同性戀的性行為。不過,教會認為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都有其神聖的價值,也都應該受到教會的關顧、指引,他 /她們應該有份於上帝的恩典。教會也應該支持同性戀者的權益,終止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教會不按立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或實踐同性性性行為的人為教職。

  七、加拿大聯合教會(註23)

  加拿大聯合教會對同性戀此議題的討論可以追溯到一九六0年代初期,第十九屆總會抨擊同性戀行為,認為它在道德上有如下的問題:違背上帝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使人表達性特質的旨意;濫用自然的功能,同性戀是與自己作對的罪;由於同性戀至少涉及另一個同性的人,無論其行為是否雙方同意,對於愛鄰人的教導和實踐都是傷害;它可能危害社會安定,也就是兩性的婚姻和家庭責任。但二十五屆總會要求深入研究「性」在基督徒生活中的角色,受任命的小組於一九八0年二十八屆總會提出第一份報告:「照上帝的形像--男與女」,一九八一年第二份報告:「信仰與性特質」,一九八四年第三份報告:「恩賜、困惑、應許」。教會並於一九八四年的總會宣告:確認並接受所有的人,無論是甚麼性
取向,都是照上帝的形像受造;確認所有的人靠上帝的恩典、憑信心而得救,無論是甚麼性取向,所有信耶穌的人都被接受為基督教會的會員;確認教會受召主動並鼓勵人跟同性戀基督徒討論性特質一事,以便增進團契交誼,消除誤解、恐懼、對立……;確認所有的會員應當從福音的觀點研究並了解性特質和生活方式。該屆總會並決定教會全體都要就性取向、生活方式、教職等議題從事對話,並由特別小組於一九八八年提出一份聲明。一九八八年三十二屆總會擱置小組所提的研究報告「建構基督徒對性取向、生活方式、教職的一種了解」,但是通過一份名為「會員籍、教職與人類的性特質」的聲明。在聲明中,教會宣告:「所有的人,無論是甚麼性取向,凡宣稱信仰耶穌基督並順從衪的,都受歡迎成為加拿大聯合教會的會員。而所有加拿大聯合教會的會員都有資格受考慮來擔任教職。所有的基督徒都受召過一種以順服耶穌基督為典範的生活方式。」所以,對加拿大聯合教會而言,性取向不應該成為教職按立的障礙,也就是教會接納並同意按立同性戀者為教職。

  今以表格綜合前述各教會的觀點如下:

 教會宗派    1.同性戀是否是罪 2.是否接納同性 3.是否按立同性
                  戀者加入教會  戀者擔任教職
‧美國長老教會    看法不一      是       

‧聯合基督教會             是       是
‧聖公會                是       

‧美國福音路德教會   是        是       
‧美南浸信會大會    是        是       
‧美國聯合衛理公會  未正式議決     是       
‧加拿大聯合教會            是       是


  目前有許多教會正在討論它們教會要對同性戀此一議題採取何種看法,還沒有正式議決或取得共識,如:英國歸正教會、澳大利亞聯合教會、紐西蘭長老教會等。根據它們的研究報告,我發現它們比較傾向接受。所以,我們從教會或傳統來看同性戀的時候,我們會發現教會之間有很大的分歧,它們各有不同的解釋,採取各種不同的立場。

結語

  性特質是人存在的一部份,性特質的表達關係到人的整個自我,因此我們要對性特質有更多的研究和了解,並且以教導和輔導來代替規範和限制,使我們性特質的表達既可以成全自我的生命,又可以實現我們對所愛的人的委身,使我們可以用整個身心歌頌、榮耀生命的主上帝----基督徒倫理最崇高的價值和目的。

  性取向是上帝的賞賜,是天生的。教會討論同性戀的議題時,不要把它當作只是在討論事情,我們是在討論人的關係。同性戀者的行為跟他 /她的性取向的關係非常密切。我們不是在討論一個好像可以拿來解剖、切割的人體,我們不只是在討論人的生活方式,而是人的生命的表達。在討論人的生命、生活時,我們需要有更多的同情心、同理心。

  無論是同性戀者或是異性戀者,都在上帝的恩典的眷顧中,上帝仍然愛他 /她們。

  由於我們對聖經的詮釋,以及我們在理性方面的了解,常常有些不同,所以我們對同性戀這個議題也會有不同的見解。不過,無論是那一種見解,我們不應該說跟我們不同見解的人是沒有基督信仰,不是基督徒,不相信上帝。其實,有同性戀者仍參加教會,仍然告白耶穌基督是他 /她們的主。教會歷史上仍有很多事情我們尚未尋得共識,我們應該互相尊重彼此不同的見解,並且一直繼續研討、對話。不同見解的人一起讀聖經,不同性取向的人一同分享生活的體驗,共同探討基督福音的倫理準則,開放心胸對話。

  無論我們的決定是甚麼,希望我們都是非常誠實,以愛心來做決定,盼望我們的決定都是一種負責任的決定。

附註:
(註1)Tom  Horner, Jonathan  Loved  David - Homosexuality in Biblical Times, Philadelphia : Westminster Press, 1978, pp.9f.
(註2):這些定義曾參考美國長老教會的所出刊文獻。參看高天香譯,「美國長老教會性教育指南」,《基督教教育期刊》,第二期,1996年11月,pp.39-66
(註3):同性戀者在人口中的比例,根據不同的調查研究,有不同的數據。本文作者認定的數字是根據天主教出版的神學辭典。參看輔仁神學著作編譯會,《神學辭典》,台北:光啟出版社,1996,pp.226。
(註4):參看 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resbyterians and Human Sexuality, 1991, p.49,以及 United Reformed Church, Homosexuality: A Christian View, 1991, p.23.
(註5):Ibid.
(註6):參看下列書籍: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resbyterians and Human Sexuality, 1991, pp.51f,以及United Reformed Church, Homosexuality: A Christian View, 1991, pp.10f;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 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Louisville:Westminster John Knox, 1994, pp.5f, 19f; Choon-Leong Seow, ed.,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Louisville:Westminster John Knox, 1995, p.15.
(註7):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6,20; Choon-Leong Seow, ed.,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pp.14f.
(註8):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24~33.
(註9):Choon-Leong Seow, ed.,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pp.3~13.
(註10):Ibid.pp.16~19.
(註11):Ibid.
(註12):Ibid.
(註13):Ibid. p.21, 引自 John J. Collins, "The Biblical Precedent for natural Theolog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41, no.5, Supplement (March 1977):35~67.
(註14):Ibid. 19~25.
(註15):Ibid.
(註16):參看 The United Church of Canada, Gift, Dilemma and Promise, 1984.
(註17):有關美國長老教會對同性戀之態度請參看下列書籍:Presbyterians Today, Vol.86, No.4, may 1996, pp.12~19; Presbyterian Church(U.S.A.), Presbyterians and Human Sexuality, 1991;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199~203; John J. Carey, ed.,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in North American Churches, 1988~1995: Controversies, Unresolved Issues, Future Prospects, Lewiston, N.Y.: Edwin Mellen Press, 1995, pp.1~115; Helen B. McDonald and Audrey I. Steinhorn, Understanding Homosexuality: A Guide for Those Who Know, Love, or Counsel Gay and Lesbian Individuals, N.Y.:Crossroad, 1993, pp.50~63.
(註18):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205f; Helen B. McDonald and Audrey I. Steinhorn, Understanding Homosexuality: A Guide for Those Who Know, Love, or Counsel Gay and Lesbian Individuals, pp.50~63.
(註19):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195f; John J. Carey, ed.,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in North American Churches, 1988~1995: Controversies, Unresolved Issues, Future Prospects, pp.135~145; Helen B. McDonald and Audrey I. Steinhorn, Understanding Homosexuality: A Guide for Those Who Know. Love, or Counsel Gay and Lesbian Individuals, pp.50~63.
(註20):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p.196~199; John J. Carey, ed.,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in North American Churches, 1988~1995: Controversies,Unresolved Issues, Future Prospects, pp.147~167; Presbyterians Today, Vol.86, No.4, May 1996, p.19.
(註21):參看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p.204; Presbyterians Today, Vol.86, No.4, May 1996, p.19.